经检验事故车辆灯光、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被告某保险公司据此要求增加免赔率。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就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不能免责任,依法承担原告颜某的损失123033元。
2011年颜某驾驶无牌照普通两轮摩托车行至津市市车胤大道某十字路口时,与被告于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颜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1年3月8日经鉴定:于某的货车事故前灯光、制动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2011年3月14日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于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颜某未带头盔驾驶未登记注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颜某将于某、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于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4439.51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辩称,于某的车辆其灯光及制动不合格,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应在车辆投保的商业险中加扣10%的免赔率。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车辆被检不合格,系交警大队为确定事故责任而对该车进行的检验,并不等同于免责条款中约定“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据此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