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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保险车辆故意撞人 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2018-11-25 13:45:09浏览:25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  4月初,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驾驶保险车辆故意撞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垫付

  4月初,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驾驶保险车辆故意撞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垫付责任”,从而驳回上诉人罗某、张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由此,人保财险浙江省金华市分公司赢得该起诉讼案。

  2011年1月,汪某因感情问题驾驶在该公司投保的浙GHQ***面包车故意撞击罗某,张某在上前救助时,也被汪某撞伤。后汪某被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罗某受伤后经救治产生各项费用计8万余元,张某产生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罗某、张某分别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在接到法院传票后认真分析案情。认为该案为新型案件,对以后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应对,牢牢抓住本案并非一起交强险条例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而是将被保险车辆作为了杀人工具。为此,该公司据理力争,积极应对诉讼,提出抗辩理由,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的努力,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胜诉,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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