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维修时,因溜车碾过维修人员,致其死亡。客运公司赔偿了死者家属17万元。然而,当客运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金时,却被以“非交通事故”为由拒绝。为此,客运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此事是否构成交通事故,成为争议焦点。日前,经安溪县法院调解,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有了结果,保险公司支付客运公司交强险保险理赔金8万元。
事件
客车溜车 碾死维修人员
2010年9月4日晚8时许,司机杨某开一辆客车,从安溪驶往厦门。途中,因刹车失灵,他将车行至厦门同安莲花镇澳溪公路边叶某、官女士的补胎店维修。该补胎店门前路面与公路相连,且有一定斜坡,杨某将车挂挡停稳后,拉好手刹,下车又拿一小方块木,堵在车的左前轮后。
维修过程中,官女士用千斤顶顶起客车,发现是刹车卡死,就叫来另一修车师傅。修车师傅让杨某上车松开手刹、并挂空挡,以便检查和处理。处理结束,官女士松开千斤顶时,客车突然溜车,碾过官女士,并横穿公路撞到一棵树后才停止。官女士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焦点
是否交通事故 双方各执一词
事后经调解,杨某所在的安溪某客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17万元(50%赔偿责任),并已支付。后客运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金共17万元,被对方以“非交通事故”拒绝。
溜车碾死事件,是否是交通事故,形成事件焦点。
客运公司:事发车辆通行地 属保险责任范围
客运公司认为,事发车辆于2010年8月26日向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2.2万元和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0年9月4日0时起至2011年9月3日24时止。
保险期间,投保车辆在车辆行驶至目的地过程中,发生了在路边可供车辆通行的地方碾压官女士并致其死亡的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索赔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保险金共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