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9日10时许,王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五莲县叩官镇山王路由东向西行驶。途经该镇葛家沟村南弯路路段时,王某超车,与对行的李某驾驶的轿车碰撞,致王某受伤,二车均发生损坏。
经交警五莲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的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鉴定李某的轿车损失价格为630元,其他损失有勘查费、看车费、拖车费等共计1400元。
后李某要求王某和保险公司对其赔偿,保险公司因摩托车驾驶人属无证驾驶而拒绝赔偿。于是李某将王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五莲县法院。
五莲县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项赔偿义务不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免除,判决王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车辆损失630元以及交通费70元,共计700元。李某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1400元,王某可按70%比例赔偿李某980元。
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2月17日,二审法院经审理此案,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