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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及时年检 保险公司拒赔

2018-11-24 22:02:07浏览:987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  2006年6月28日,申请人薛某为其赣E货车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07年6月10日,薛某驾车与陈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碰撞,


  2006年6月28日,申请人薛某为其赣E货车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07年6月10日,薛某驾车与陈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碰撞,造成三轮摩托车损坏,三轮摩托车上5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江西省铅山县交警大队认定: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07年8月2日,经交警大队调解,薛某承担赔偿总额23567.59元的80%,即18854元,陈某承担赔偿总额的20%,即4713.59元。事后,薛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未按规定年检予以拒赔,薛某向某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保险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保险车辆出险时,是否在年检有效期限内?

  申请人认为:该车每年的检验时间为2004年6月、2005年6月、2006年3月、2007年3月。根据交警部门新的要求,车辆按登记日期为年检时间,故将赣E货车每年6月的年检提前到了3月。本案保险车辆是按规定年检的,出险时间发生在2007年3月至2008年3月车辆检验有效期内,被申请人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车辆在出险时没有按规定年检,拒赔有事实根据。

  仲裁裁决

  机动车辆应当年检,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证据显示,本案保险车辆的检验合格有效期到2007年3月为止;2007年6月10日,本案汽车发生交通事故,2007年7月19日,申请人为本案汽车办理汽车年检。仲裁庭据此认为,2007年4月1日至同年7月18日期间,本案汽车处于未经年检状态,即本案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未按规定检验期间。根据本案合同第七条第八项约定,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的请求不应支持。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具体期限。具体到本案保险车辆的检验规定为每年检验1次。

  本案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检验有效期已过,申请人是在事故发生后再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年检的。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以及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的其他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某保险公司对本案出险时未按规定检验的保险车辆予以拒赔理所当然。

  该案提示广大汽车用户,一定要严格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所使用车辆进行年检,检验时间不得延误,否则也会遭受同样索赔败诉的命运。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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