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标的车辆在装卸过程中由于严重超载导致侧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货车超载发生侧翻
保险公司拒赔被诉
被保险人李某为其所有的营业用自卸货车,于2010年6月25日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险种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期间为2010年6月27日零时至2011年6月26日。
2011年6月5日20时,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员张某在武汉市李纸路弘宏商砼搅拌站发生侧翻事故,经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武昌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保险人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超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长安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考虑到预估损失较大、单方事故成因蹊跷等原因,在省公司理赔负责人杨立成安排下,由大案负责人王仁海亲自带队到现场查勘,核实案情经过、制作针对驾驶员及周边目击人的询问笔录、勘查地形、留存事故现场及车辆损失照片等取证工作。为妥善处理本案,规避后期各类风险,在初步明确事发原因后,省公司还特意召集理赔业务骨干对本案的处理方式及后期应对方案进行了讨论,并最终根据长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四款“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及《机动车辆保险单》特别约定第三条“车辆在装卸过程中发生车辆倾覆引起的所有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规定,向被保险人下发了《拒赔通知书》。后被保险人李某不服,以长安保险公司拒赔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为由,于2011年7月28日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长安保险公司向其支付驾驶员医疗费、车辆修理费、拖车费、施救费总计52001.2元。
保险公司积极应诉
合理主张获仲裁支持
对于本案可能面临的仲裁风险及相应的应对方案,长安保险公司显然已经胸有成竹,提前做好了相应的预案,并指派在车损方面具有常年实务经验的王仁海配合省公司诉讼负责人来琴共同出庭应诉。在仲裁庭审中,王仁海首先结合查勘时收集的车辆受损照片及询问笔录,向仲裁员介绍了本次事故的事发原因,由此确定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紧接着来琴从保险合同条款、特别约定的效力、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法律禁止性规定等各角度,对此案作出了有针对性的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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