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不慎在酒店摔伤,是否算意外?保险公司以酒店已有安全措施为由,认为顾客摔倒非意外而拒绝兑现公众责任险,为此酒店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天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令其向酒店赔偿5万元。
据酒店诉称,2007年3月9日,顾客郭先生在该酒店的¥梯处不慎摔倒,酒店方面随后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用逾5万元。 由于事前酒店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已垫付的医疗费。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查勘后,发现事发时·灯是开着的,且酒店对ÿ个台阶 都做了防滑处理,伤者(郭先生)是自己不慎绊脚而摔倒的。对此,保险公司便以“酒店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拒绝赔付酒店对伤者垫付医 疗费。无奈之下,酒店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酒店出示了当初签订的《公众责任险保单》,上面清楚列明“被保险人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认为顾客在酒店发生了不可预料的意外,完全符合保单的内容要求,遂提出赔付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原告已经尽 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次事故中酒店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其保险责任亦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