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车工在洗车房内开车撞伤同事,这算不算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又该不该赔?日前,思明区法院一审宣判了此案。
案件回放
洗车房内开车撞人
邱先生开了一家汽车养护会所,雇了小林、小周等从事洗车工作,还专门指定两名移车试车人员。不过,在工作中,其他人员开车现象时有发生。而且,会所也未办理工商登记。
2010年6月10日晚,一家食品公司的老板王先生,将公司的小型越野客车开到会所的左侧洗车房内,将车钥匙交给小周后离开。
在清洗完越野客车的外部车身后,小林、小周轮流驾驶,将车开入右侧洗车房,拭擦及清理车厢内部。清理后,在小林的指引下,小周又开车准备把车子移到左侧洗车房,结果撞上小林,造成小林右胫骨平台骨折、身上多次韧带断裂等伤,花费医疗费5万多元。
经评定,小林的伤残等级为10级。交警部门也认定,持有驾照的小周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后,越野客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
庭审激辩
洗车房算不算道路
2011年,小林将小周、邱先生、食品公司、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5万多元,不足部分由小周、邱先生、食品公司赔偿。
小周辩称,他是邱先生的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责任应由邱先生承担。
邱先生辩称,小周不是汽车养护会所指定的移车人员,而是在洗车后出于好奇驾驶车辆。本次事故与其工作内容无关,不应由他来承担责任。另外,本次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小周具有驾驶资质,是合法的驾驶人员,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公司辩称,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食品公司并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事故发生在汽车养护会所内,而非发生在道路上,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小周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故不符合理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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