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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进水修了22.6万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2018-11-25 13:47:41浏览:298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  奔驰车保了车损险,在涉水行驶时发动机进水损坏,维修费用高达22.6万元,但保险公司却拿出免责条款拒赔。近日,鹿城区人民法

  奔驰车保了车损险,在涉水行驶时发动机进水损坏,维修费用高达22.6万元,但保险公司却拿出“免责条款”拒赔。近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维修费用22.6万元。目前保险公司除了车损和交强险外,还有涉水险等单独险种,这是否意味着如果车辆只保车损险而没有投保涉水险,一旦车辆因涉水造成损失是否就不能理赔?记者就此事也向法官和律师作了了解。

  事故回放:发动机进水修了22.6万,保险公司拒赔

  今年1月25日,叶某驾驶公司洛阳中弘卓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置业”)的奔驰车途经乐清白石某路段时,因积水过多,车辆不慎熄火,造成发动机和配件损坏。该车于去年4月已投交强险、车损险(保额为81.8万元)及不计免赔率等保险,保期为一年。随后叶某向投保公司报案。

  但保险公司表示,发动机的损坏系进水造成,《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有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拒绝理赔。损失理赔协商不下,保险公司也未对车辆进行定损。

  该公司将奔驰车送去维修,更换了发动机,共花费修理费22.6万元。3月,中弘置业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这笔修理费。起诉方认为,在投保时,平安保险未对该免责条款进行告知,该条款无效。

  法官说法:“免责条款”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近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维修费用22.6万元。经办此案的韩法官说,奔驰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现该车在保险期间按规定正常使用,因故受损,依据其投保的险种,其合理的车辆损失可在车损险中予以理赔。

  对于保险公司称“涉水受损免责”的说法,她认为,“免责条款”应该给予投保人明确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的是格式条款,虽然约定了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说明义务,因此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没有效力。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中弘置业公司车辆维修费用22.6万元。

  由于“免责条款”提醒的瑕疵,在这之前,鹿城区法院曾在多个判例上,判令保险公司败诉。该案的主审法官说,免责条款应该单独列出或字体以加粗等形式出现,在投保单上特别提醒,再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业内说法:仅保车损险,很多车损没得赔

  昨天,一名从事汽车保险多年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许多车主认为保了车损险,就认为车辆实行了‘全保’,其实仍有许多附加险种没有投保。”他举例说明,即使保了车损险,每到台风季节,由于高空坠物及车辆涉水造成的车损保险公司通常会有免责条款拒赔。车辆后视镜、车辆大灯等部位单独损坏则需要另外附加保险才能理赔。因此虽然保了车损险,在实际操作上,造成一些车主自认为包括在车损险之内的“车损”却无法得到理赔。通常保险公司会将免责条款和附加保险向投保人进行说明。

  对于该判例,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一来律师认为:“充分体现了保护弱势一方的法律宗旨,对提供格式合同的垄断一方通过法律手段来平衡双方力量,从而保护弱势方的利益。”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在双方关系上处于强势地位,消费者相对弱势,因此在有关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有告知、提醒的义务。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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