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实录
面对三者涉嫌虚假索赔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通过多方取证、大胆推测、合理质疑,还原了事故真相。在事实面前及法律的威慑下,三者最终放弃了虚假索赔的念头,接受了保险公司合理的赔偿主张。
三者篡改证据 虚假索赔
2010年4月14日17时许,被保险人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平李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机荷高速桥底路段左转掉头时,与张甲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甲被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留下其叔父张乙处理后续事宜。被保险人唐某在事故发生后,并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是选择与张乙协商私了。同时,该案交警大队错将张乙列为事故当事人,认定张乙与唐某承担同等责任。后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张乙以自己名义,于2011年2月10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唐某赔偿张乙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34923.32元;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保险公司”)在唐某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长安保险公司在收到传票后,才知道本公司承保车辆在深圳出险。省公司诉讼负责人闫珍在翻阅案件资料时,发现本案存在重大疑点:从交警事故认定书所述,事故当事人为被保险人唐某和“三者”张乙。但医院病例上所显示的患者姓名却为张甲。虽然“三者”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还有一份医院出具的因口误申请更改姓名的审批单,用以解释患者姓名与事故当事人姓名不一致的原因。但考虑到医院在接待患者时,不可能仅记录患者姓名,必然还有诸如年龄、籍贯、住所、身份证、联系人等基本信息。姓名可以口误,但其他信息不可能同样出现口误。在得到省公司人伤负责人曾劢的认可与支持后,闫珍与人民法院取得了联系,并申请调取“三者”在医院的登记信息。为了进一步印证自己的猜想,闫珍还与被保险人唐某联系,希望从中得到更多的信息。唐某起初尚存有顾虑,不敢戳破“三者”的谎言。但在闫珍的耐心沟通下,被保险人终于道出了本案的实情,承认当时撞伤的仅是张甲。张乙是在事故发生后闻讯赶来处理后续赔偿事宜的,与张甲是叔侄关系。在得到上述信息后,长安保险公司的猜测得到了证实。显然,所谓“三者”并非是诉讼案件原告张乙。张甲和张乙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金额,故意篡改了诉讼证据,并以张乙的身份提起诉讼获取赔偿。
险企多方取证 大胆质疑
本案于2011年4月10日开庭审理,长安保险公司由曾劢与闫珍共同出庭答辩。在庭审中,人民法院将其调取的“三者”住院病案首页单交给长安保险公司进行质证。该住院病案首页信息为:“患者姓名:张甲;男;土家族;1993年9月25日出生;16周岁;未婚;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德江县;身份证号:52222719930925××××;联系人姓名:张乙;关系:叔叔;地址:深圳龙岗平湖华南城;电话:136××××××××”。而“三者”张乙在起诉状中所载身份证号为52222719800107××××,与病理资料记载的身份证号码相差甚远。显然,一时的口误不可能造成如此大的偏差。其次,在医院医疗发票确认栏中,患者签字确认部分所载姓名也是张甲。仔细品味张甲与张乙书写的差别,二者并无相似之处。如果是一时口误,不可能反复出现,更不可能出现在由当事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地方。
在明确上述证据瑕疵及对本案的猜测后,长安保险公司当庭对原告张乙的身份提出质疑并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鉴于此案庭审时张乙并未到庭,人民法院责令张乙于庭后到庭以供查证。后人民法院将“张乙”查证照片寄至长安保险公司以供质证。通过资料对比发现,人民法院查证的“张乙”伤情与病历及鉴定报告所记载内容基本符合,但 “张乙”相片却与张乙本人身份证相片出入较大,二者不像同一人,由此产生了新的疑问,即查证的“张乙”,是否是张乙本人?面对新的疑问,曾劢与闫珍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对本案当事人身份真实性的质疑。但遗憾的是,人民法院未采信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并按照张乙的身份标准判令长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保险金88833.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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