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先生驾驶货车不慎将路边的消防栓撞坏,为此他向有关单位支付了维修费和赔偿费4900元。当葛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认为费用过高,只同意支付1800元理赔款。近日,黄浦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葛先生剩余的理赔款3100元。
2009年12月,葛先生为自己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期限一年。2010年2月,葛先生驾驶车辆在控江路倒车时不慎将路边的消防栓撞坏。事故发生后,葛先生咨询了110报警。民警到场后,经勘查认定葛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联系了自来水公司对损坏的消防栓进行了修理复原。自来水公司开具了3000元的发票和费用清单,消防部门还同时开具了消防栓赔偿款1900元的收据。葛先生根据上述款项支付了费用。
事发后,葛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费用过高,只理赔了1800元。对此,葛先生认为,交警进行的事故处理和自己支付的费用都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的 拒赔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则辨称,消防栓的修理费用没有物价部门的评估报告,缺乏依据,应当按照市场上的参考价1800元进行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葛先生所支付的赔偿款系在交警的主持下,由专业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认为市场上的参考价为1800元,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难以采信。葛先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提出赔偿当属合理,据此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