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醉酒驾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在支付了8万余元的赔偿后,保险公司将于某告上法庭,要求于某承担这笔费用。昨天上午,平谷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长安保险公司诉称,2010年4月2日,于某在该公司投保了车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4月3日至2011年4月2日。2010年9月28日,于某醉酒驾驶投保车辆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未认定事故责任。法院最终判令长安保险公司赔偿第三人各项损失共8万余元,但同时认定,由于于某系醉酒驾车,长安保险公司在赔偿第三人的损失后,可以向于某进行追偿。因此,长安保险公司起诉,要求于某给付长安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金8万余元。
于某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要求,他辩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醉酒驾驶情况下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而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坏赔偿及医疗费用等法律并未排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因此长安保险公司的追偿于法无据。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