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且责任在对方,那么他可向对方保险公司请求赔付。可如果是“自家人碰自家人”能获赔吗?
问:2010年底,陈先生倒车不慎误伤了妻子李女士,为此先后损失了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总计近5万元。
事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因为他们曾和李女士签订过交强险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交强险合同的受害人并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而李女士恰恰就是被保险人,同时也是车辆的所有人,是在理赔的范围之外,拒赔。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李女士说,她根本不知道有这样的条款,也没有签过投保书这类东西。
答:去年年底,李女士到宁波江东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结果显示,投保书、保险单、投保人申明书中的签字确实不是李女士本人。
虽然商业险保单约定了免责条款,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应向李女士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由于该投保人声明书的投保人签章并非李女士签字,可见保险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存在重大瑕疵,所以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后,保险公司赔偿李女士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