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准备赶飞机的美籍华人孙仲(化名),在上海城市航站楼等候机场巴士行走至航站楼地面铺设的一块钢板上时,踩到了钢板表面的油渍,进而滑倒,导致左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
2011年,孙仲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上海空港巴士有限公司提出巨额经济赔偿要求。近日,上海静安法院新近一审判决由空港巴士公司赔偿孙仲各类经济损失计73.34万余元,另赔偿孙仲公证、认证和鉴定费6386.27元。
拍案说理:
孙仲的这一案例引起了不少企事业单位的关注。部分企业对此判决持保留意见,认为事发地点是车辆行走通道,行人不应该进入该区域内,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但法院认为,该起事故发生地位于空港巴士公司的经营场所内,且非封闭区域,作为该公司理应承担保障乘客的安全义务,却未及时清除钢板上的油渍,也未设置警告标志或安排专人看护,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就此案例,来自苏黎世保险北京分公司责任险部的张霞分析称,在该起事件中,如果上海空港巴士有限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险,那么,保险公司将全额支付所有经济损失。
所谓公众责任保险,顾名思义是指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的险种,它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社会公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因此,公众责任险的“赔偿替代性”使企业能有效地转嫁其在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缓解其可能面临的高额赔偿责任与较小支付能力间的矛盾,避免因无力赔偿而导致的破产和生产中断,进而维持生产的稳定性。在欧美发达地区,公众责任险已成为机关、企业、团体及各种游乐、公共场所的必需保障。
然而,尽管在国外公众责任险已经是一个较成熟的险种,但目前该险种在国内所有的保费收入中占比还不足1%。从受访的饭店、商场、娱乐等消费场所来看,这些企业主中的大部分表示,对该险种没有兴趣。
其中一个明显的误区是:大多数企业主只关心自己的财产,认为公众安全是政府的事,与自身无关。而事实上,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发生侵权事故,应由侵权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我国对于公共安全事故的安抚和赔偿,主要是由责任企业进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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