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电瓶三轮车无牌无证行驶中撞上行人,致行人受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近日,已由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即:一、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袁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11118.05元。二、驳回原告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1935年11月9日出生,家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石板冲乡某村组的妇女袁某,于2011年11月14日14时,在裕安区苏石路园艺场路段行走时,被1958年8月8日出生的同乡不同村组的李某驾驶一无牌无证电瓶三轮车行驶中撞上,致袁某多发性外伤,袁某当即被送往六安市立医院及六安市人民医院救治计21天,花费18771元,医嘱建议休息2个月,去上级医院对右眼进一步治疗。2012年2月17日,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袁某因交通事故致右眼盲目4级以上属八级伤残,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花去鉴定费1300元。李某的电瓶三轮车未投保任何保险,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对李某进行抢救,并驾车逃逸,致六安交警部门未进行事故认定,因李某对袁某的损伤及治疗没有关注,袁某在鉴定后不久即诉讼请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计1172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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