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明知车辆未年检,保险公司仍接受其投保,发生交通事故后却以此为借口拒绝理赔。10月31日,湘乡市人民法院以保险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判令湘乡市某财保公司支付刘某代为垫付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3545.8元。
2011年9月10日,刘某在湘乡市某财保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其轻型普通货车购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11年9月11日零时至2012年9月10日24时止。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约定,投保车辆在“未在规定时间内年检或年检未通过”的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然而投保时,保险公司明知刘某的货车未取得年检合格标志仍为他办理了保险业务。
今年3月2日,刘某驾驶货车在运输货物途中,与迎面而来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司机重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只为刘某预付了8万元费用,便对刘某的要求不再搭理,并以刘某货车未过年检为由拒绝后续费用的赔付,刘某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最终,法院依法对保险公司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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