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寿县法院交通法庭依法判决一起因违法调头致人受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张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14938、36元,周某在获得上述赔款时,退还张某预付医疗费1020.33元。
今年的6月22日,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S20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67KM+800M处调头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周某发生碰撞,导致原告车损人伤。该起事故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法庭受理案件后查明的事实是洪某是该小型轿车的实际所有人,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率),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周某预付医疗费1020.33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周某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该肇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直接赔偿周某的各项损失。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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