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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驾车身亡 保险公司按照合约理赔

2018-11-25 14:00:45浏览:579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  【编者按】无牌无证驾车上路遇车祸身亡,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福田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违法

  【编者按】无牌无证驾车上路遇车祸身亡,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福田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违法在先,不可鼓励这种行为,不服上诉。昨日,深圳中院开庭二审此案。

  2012年1月27日20时40分,案外人李某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五华县城方向行驶至紫金县中坝镇附近时,与廖某增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增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搭乘摩托的廖某媚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李某青驾车逃离现场。2012年2月27日,河源市紫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青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增、廖某媚无责任。

  该案中的被保险人廖某增是深圳东部华侨城茵特拉根酒店员工,该酒店于2011年8月9日为本单位员工办理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位员工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20万元,承保单位是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保险期间自2011年8月12日零时起至2012年8月11日24时止。

  事故发生后,廖家亲属为廖某增办理理赔事宜,却被太平洋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拒赔。太平洋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请求法院依法调取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卷宗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本案事故责任重新划分,认为被保险人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不能纵容,否则就是助长违法行为的蔓延,不能起到通过判决引导正确行为的示范作用。太平洋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还向法庭提供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该保险条款第二、第四条规定了责任免除情形,其中就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这一内容。

  该案在福田区法院一审时,案件焦点集中于“廖某增的死亡是否符合保险合约中的免责条款”。法院认为,廖某增无证无照驾驶是事实,但并非导致他死亡的直接原因,对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而是案外人李某青对此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廖某增的死亡不符合保险约定的免责情形。因此,福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太平洋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履行20万元赔偿给付义务。

  太平洋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依然坚持一审意见,认为廖某增违法在先,不能纵容,否则是助长违法行为蔓延,如果理赔不利于引导正确行为。

  昨天该案开庭时,太平洋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方面的代理律师表示,河源交警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是因为他逃逸,而并非廖某增本身没有过错,而交警认定书只能作为该案的证据,不能作为结论,法院有责任以法律对各自责任加以划分。法官主持了调解,但原告廖某增家属的代理律师表示,最多只能象征性的减少3000元。

  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律师看法

  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蒋援民律师认为,此案中廖某增投保的是意外伤害险,无牌无证驾驶行为对他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不构成改变,只要他是因为意外身亡,而不是因为自杀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身亡,保险公司就应该理赔。

  因此,蒋援民律师认为太平洋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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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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