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走在人行横道上,被醉酒司机驾车撞伤致残,保险公司赔不赔?21日,一起因醉驾引发的索赔官司在硚口区法院审理,尽管被告的保险公司以免责赔款为由拒绝任何赔付,但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方须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4万余元。法院方表示,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有利保护伤者权益。
醉驾撞伤人,保险公司被判要拿钱
今年1月4日晚9时许,男子刘某醉驾行至省中山医院门前人行横道处,将正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撞倒,又撞上另一辆的士。伤者张某被急送至医院急救,多根肋骨骨折,住院治疗83天,花费医疗费4.6万余元。
2月10日,交管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由刘某负全部责任。6月份,伤者将刘某、的士司机章某及双方保险公司等一并告上法庭索赔。法庭上,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称,刘某系醉酒驾驶,根据交强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义务。
但硚口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刘某所投的保险公司辩解醉驾免赔的理由,不符此规定。同时车祸中的士一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法院一审判决伤者张某获赔11万余元,分别是刘某所投保险公司赔偿4万余元,的士所投保险公司赔偿4万余元,刘某赔偿3万余元。
法官解释:“交强险”先赔是保护伤者
张某索赔一案,成为武汉醉驾入刑后第一例醉驾引发的保险赔偿案,其判赔引起媒体关注。
主审法官程庆元对保险判赔如此解释:醉驾是严重交通违法,理应由肇事司机全部担责。但就实际现状看,往往肇事司机一时拿不出这多钱,以致伤者缺钱疗伤延误伤情,“为保护伤者利益,体现以人为本,武汉法院依据新规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程庆元进一步解释,赔偿履行完毕后,保险公司可依法再向投保人追偿。他强调,判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只能是在具强制性的交强险范围内,“商业险是自愿险种,保险合同中的醉酒等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可坚决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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