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平潭的李先生持准驾车型为C1的驾照,开着准驾车型为B1的汽车。他自认为只要有驾驶证,又给车辆上了交强险,就万无一失了。谁知,他遭遇事故申请保险理赔时却遭拒。他随后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判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今年初,李先生持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开着一辆B1型中型普通客车上路。他的车子前方行驶着游先生的中型普通客车。两辆车都不在右侧通行,且超速行驶。突然,前车发现陈先生在左侧路边行走,避闪不及碰撞到他,致其向左侧摔出且倒地。随后,李先生的车辆底盘刮到他,造成陈先生死亡、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
平潭交巡警部门认定,李先生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与前车司机游先生应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交巡警部门的主持下,李先生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等共20万元。
此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持准驾车型为C1的驾照开中型普通客车,违反了保险合同中“未取得驾驶资格”的相关约定,拒绝赔付。
李先生却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未按驾驶证载明的车型驾驶机动车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这两种情形分别作了规定,这充分说明两者存在区别,不能等同。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随后,他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福州市中院终审审理认为,对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理解,不应狭义理解为未取得驾驶证,还应包括未取得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
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辆,系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若对李先生予以保险赔偿,无异于鼓励危险驾驶行为,从而引发道德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对于受害者的赔偿,只能由李先生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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