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一辆私家车先后投保两份交强险,交通肇事后保险公司如何理赔?近日,法院终审判决由肇事车辆投保起期在前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1月24日,周某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诉讼中,法院查明肇事车登记车主为张某,其过户前,原车主在安徽池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保险期至2012年9月27日。过户后,张某又在江苏宿迁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保险期至2012年10月2日。宿迁某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发生重复投保交强险,应解除投保起期在后的保险合同。而池州某保险公司则辩称,保险标的转让后,被保险人或受让人未及时通知本公司,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因此,本案保险责任应由投保起期在前的池州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
法官点评:日常生活中,有些车主在购买车辆后,为了“双保险”,在车辆原有交强险的基础上,又重新购买了另外一份交强险。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如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的,后承保的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诉讼。此案中,在先后两份交强险合同均未解除的情况下,法院按照“前险担责,后险不理”规则予以处理,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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