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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被甩车外 驾驶员及物流公司赔偿58万

2018-11-25 14:02:48浏览:794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  【编者按】货车司机在未告知车上人员的情况下,突然开动汽车,导致车上人员因站立不稳摔跌至地面,头部受重伤。日前,西湖法

  【编者按】货车司机在未告知车上人员的情况下,突然开动汽车,导致车上人员因站立不稳摔跌至地面,头部受重伤。日前,西湖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驾驶员向伤者支付各项赔偿款58万元;被告物流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司机突然开车车内人员被甩出

  2011年6月14日,许敏栋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载搬运工辛家力、喻华华沿洪润横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宝源市场路段遇情况停车,待货车重新起步行驶时,因货车没有关闭车厢左侧及后车门,站立在车厢左侧边门的辛家力因站立不稳摔跌至地面,头部受重伤。

  随后,辛家力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辛家力在医院住院治疗129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除辛家力自行垫付8800元以外,其余部分均由雇请辛家力的雇主垫付。 2011年11月8日,辛家力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因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故辛家力诉至法院。

  驾驶员及物流公司共赔58万

  经查,事故重型厢式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许敏栋在未关闭车厢门的情况下驾车起步行驶,导致搬运工辛家力站立不稳从车厢边门摔跌地面头部受重伤,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交警部门认定许敏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许敏栋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对原告辛家力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宜黄县恒天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当时的登记车主应对许敏栋不能支付的部分承担垫付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驾驶员向伤者支付各项赔偿款58万元;被告物流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判保险公司不担责

  关于辛家力在事故发生时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是被告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

  法院认为,本案中,辛家力从货车车厢上摔跌至地面受重伤,并未遭受本车碾压,辛家力身份并没有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原告辛家力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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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事故造成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90万余元,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和从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30万元给原告祝某,被告陈某赔付16.7万元给原告祝某,剩余的费用由祝某自己承担。

  据了解,2011年10月5日14时40分许,女司机陈某驾驶轿车由安义县城往南昌方向行驶,车行至105国道罗亭镇和平村路口时,将骑着自行车带着小孩的祝某撞倒,致祝某住院180天,伤残一级,完全护理依赖。

  2012年2月10日,经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复核,维持湾里交警大队对陈某、祝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后祝某全权委托其家属诉诸法院,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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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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