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陈某骑摩托车与何某驾驶的货车相撞,交警大队认定,货车司机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的家人面对高昂的手术费用无力承担,只好向法院求助。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院交通巡回法庭的法官陈福来查明,被告何某所驾驶的货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认为陈某的情况符合我国民诉法中先予执行的范围和条件。得知先予执行的程序后,陈某的家人当场提出起诉要求,并申请先予执行。
巡回法庭考虑到陈某家人的困难,给予缓交各项诉讼费用,并当即立案、当天裁定、当天向保险公司送达先予执行裁定书,要求保险公司在收到裁定书后,将3万元医疗费汇到法院账户。
法官说法
3种案件可先予执行
陈福来法官介绍,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存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对于下列案件,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