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某驾培公司就其学员车向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学员黄某在教练员缪某的指导下驾驶被保险车辆与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左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经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教练员缪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原告驾培公司承担了李某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56700元,在向被告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被拒,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关于教练员缪某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驾培公司向伤者赔偿后,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理赔。被告提出本案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应当赔偿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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