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1年10月20日,李某为其所有的轿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2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2011年12月20日,李某驾驶标的车撞倒电动车,致使电动车驾驶员景某(男75岁)受伤。
后经当地医院救治,三者景某重伤(硬膜下血肿,脑室出血,左胫骨上端骨折,T12椎体骨折,T11椎体楔形改变),医药费共计134469元,经交巡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景某治愈后于2013年初将李某、A公司诉至事故地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与A公司承担人身财产损失共计195660.88元(含8级伤残赔偿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一审中,双方经过对证据进行质证,主要争议之处在于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原告景某提供误工材料显示在城镇工作一年,并有实际工资标准,主张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主审法官同意原告主张。
A公司提出三点抗辩意见:一是要求主审法官回避,原因是主审法官同原告有亲戚关系。二是事故发生时的人伤查勘岗已进行走访查勘,核实原告为无工作和农村户口性质,并且在收到传票和误工材料后,特地再次派人伤查勘岗和法务进一步核实,确认误工材料为伪造,因此,对于误工费不予认可。三是对于残疾赔偿金要求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5年,原因是已取到景某的农村户籍证明。
一审法院审理时,未采纳A公司抗辩意见,完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故A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需赔付原告景某人身损害赔偿金79880.6元,李某需赔付99240.9元。
收到判决书的当天,A公司将此事反映到主管院长处,主管院长十分重视此事,立即着手调查,经查情况属实,最后撤销原判决书,决定原主审法官回避,重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按农村户口调解伤残,并且原告放弃误工费,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A公司成功减损52383.5元(含商业险)。
在本案一审中,A公司依据庭外查勘、调查,明确了主审法官与原告代理律师之间确实存在亲密关系,对本案公正审理有着重大影响,因此,申请法官回避,但是未得到支持。这就对于程序正义的实现抹上了一层阴影,从原审判决来看的确如此。因此,在接到判决书之后,A公司以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并将合理的证据材料呈递,最终在主管院长的斡旋之下,成功减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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