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爱车投保一定要擦亮眼,不然后悔都来不及,看一下这个案例你就明白车险到底有多重要。
出了事故才知道续买的保险“过期”了
2011年8月28日19时20分,朋友杨先生开着孙女士的车,在北环路南阳路附近撞伤了行人路某。杨先生赶紧咨询了110,孙女士随后赶到事故现常当孙女士将保单交给民警时,却被告知,“保单过期了!”孙女士定睛一看,“坏了!保险公司给办的不是续保,而是首保!时间是2010年6月14日零时起至2011年6月13日24时止”。
孙女士回忆,2009年10月19日,她的车买回来后,就购买了一份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09年10月20日零时起至2010年10月19日24时止,“我是2010年6月12日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续买的交强险,保险期间应从前一份交强险的保险期间向后顺延,如果续保没办错的话,我完全可以正常办理理赔。”
今年5月30日,金水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孙女士及其朋友连带赔偿伤者12万元。而因孙女士的交强险“过期”,孙女士不得不先支付伤者路某13万元。9月25日,孙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这12万元赔偿金。
续保的车险为何变成了首保?
昨日庭审,双方就保险公司在为孙女士投保时是否存在过错展开了辩论。
孙女士的代理律师刘玉琴认为,孙女士去保险公司为车辆续保交强险,而非首保,且投保时也按照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要求提交了车辆信息,包括前一份交强险信息,尽到了如实告知车辆信息的义务。而保险公司在为其车辆续保时,未核对上期交强险信息,即出具了错误的保单,未尽到审核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
“该次交通事故不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辩解,签订交强险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保单是经孙女士签字确认的,因此保险公司在本合同中不存在过错。该工作人员还称,投保时孙女士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前一份保单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保单的时间问题,经保险公司审核车辆无误后签发的保单,且投保人无异议,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时间只能从投保次日零时起保或根据双方约定起保时间。孙女士提及的该保单与前一份保单有4个月的时间重复,仅属重复保险,保险法并无禁止,更没有明确规定投保时间必须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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