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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出险致人身亡 是否可以获得保险理赔?

2018-11-25 14:15:45浏览:402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  【编者按】酒后驾车意外身亡。出事后,死者父母向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随后,双方对簿公堂。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

  【编者按】酒后驾车意外身亡。出事后,死者父母向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随后,双方对簿公堂。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昨日,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由于醉驾身亡属于免责范围,驳回死者父母的诉求。

  醉驾发生车祸意外身亡

  今年3月4日,麦某琪酒后驾驶一辆摩托车沿德龙路由岐江公路往商业街方向行驶。在途经横栏镇德龙路工商银行对开路段时,麦某琪违反右侧通行规定,迎面遇到吴某全驾驶的一辆摩托车,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吴某全受伤,麦某琪当场死亡。

  随后经检测,两名司机都属于醉驾,交警部门认定,麦某琪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死者家属理赔遭拒

  麦某琪死亡后,其父母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遭到拒绝。随后二老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二老认为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为麦某琪在内的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单中写明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身亡,保险公司应该向保单上注明的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公司称,按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项第条约定,麦某琪系醉驾发生意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在投保单上盖章确认,被告就免责条款已作出了明确说明。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车属法律禁止性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麦某琪酒后驾车,被告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予以驳回。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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