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家住南岸的杨先生终于能安心过年了,持续了近半年的官司总算落地。上午刚续交强险,下午撞伤行人,他原本在一审中败诉,面临自掏腰包赔7万元。近日,经二审法官调解,保险公司最终做出让步,答应支付保险赔偿金,杨先生的官司实现“成功逆袭”。
我们来看看,他是如何实现“翻盘”的?
上午续保,下午就撞人
2012年4月7日,杨先生接到某保险公司南岸支公司的电话推销,业务员提醒,他名下的一辆轿车交强险即将于4月8日晚上到期。
他打电话询问以前的保险公司,得知公司不再派人将保单送上门。他又咨询南岸这家保险公司,得到同样的答复。
销售员承诺周一买保险,不会脱保,他周一(4月9日)到南岸,续交了保险,拿到保单。
当天下午5点45分,他开车在南滨路的一处转弯,将一名突然横穿马路的年轻女子王某撞倒。
王某起诉杨先生,他摊上11万元的赔偿,其中有7万多元在交强险范围内。
事发时,杨先生打电话通知保险公司,得到答复:他的交强险保单上载明,是次日零时生效,不能理赔。
这让他完全无法接受,他说,提前两天电话联系保险员,是续缴交强险,不是新买,不应该存在保险期断档,且销售员承诺过7天内不会脱保。
双方商讨半天未果。公司一主管对他坦言:客户可以提出即时生效,如果没提,就默认为零时生效,他们一般不主动提醒。
一审败诉,二审则翻盘
去年8月,在南岸区法院,杨先生起诉保险公司索赔败诉,判决保险公司不赔偿。
去年12月,杨先生不服一审,到五中法院上诉。
经过二审法官多次组织调解,昨天,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答应在2014年1月25日前支付70613元赔偿款。
杨先生说,这几天他已向事故伤者小王支付所有赔偿,并拿到对方开具的收条等一系列凭据去保险公司完善理赔手续。
为何杨先生的诉求能得到法庭的支持?五中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段晓玲说,针对交强险保险生效时间的问题,中国保监会于2009年下发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在保单中将不可更改的“零时生效”改为可约定的“XX”时生效,以解决全国日益频发的交强险真空期的理赔纠纷。
法官表示,保监会文件对各公司具有约束力,上述保险公司违背相关规定,且未尽到足够的告知义务,在充分做通双方工作后,保险公司最终作出让步。
法官说,像杨先生这种,二审调解结果和一审判决结果完全“翻盘”的,确实不多,重庆类似交强险真空期纠纷不多,但全国各地比较普遍。
法律小知识
保监会通知
2009年3月25日专门发出(保监厅函〔2009〕91号)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保险期间:一是在保险单“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险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出单时在保险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间。
观点
专业人士:可提前缴费覆盖真空期
笔者咨询了几家较大的保险公司发现:新车投保一般是即时生效,即签订合同时就生效。
对于旧车续保问题,平安保险公司称,车险可提前购买,某些产品最多能提前3个月。一般来说,车险即将到期时,公司将提前通知车主。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表示,交强险有3种生效时间:一是可约定“立即生效”,二是次日零时生效,三是按照客户提出的时间生效。如果是到期后再买,这种“续保”可能存在“脱保”,担心的客户可提前购买,新保险生效时间就是旧保险到期的时刻,实现无缝覆盖。
案例
交强险真空期出险,胜诉车主多
笔者在一个付费的法律检索系统里,输入“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关键词检索,发现全国各地车主获赔的官司比较多。
2012年1月13日下午,大足的彭先生为一辆新车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当天车子撞人。保险公司说保单没生效不受理。
2012年10月,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钱,理由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此外,保险单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它没证据证实双方就合同保险期间的条款有特别的协商,或作过必要的解释说明。
2012年,赵军的车子在交强险真空期出险,保险拒赔。2013年1月,河南郑州中级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范围内全部损失,理由是:保险公司无法更改时间的“次日零时生效”格式条款违背了交强险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