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校方责任险,是一种保险的名称,是由学校作为投保人,因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伤亡的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学校也是受益方,是一种责任保险。在意外随时发生的当下,给学生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学生在学校摔伤牙齿,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呢?
案例:
2013年12月20日,灵宝市某小学学生介某在跑早操时,摔倒在校园内的水泥地上,校方连忙对其作了简单处置并通知其家长,又将介某受伤情况通知某财保灵宝支公司。后介某的病情经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诊断为上前牙三颗牙冠根折,其伤情经三门峡桃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
该小学于2013年9月1日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简称某财保灵宝支公司)对包含介某在内的该校学生办理了地方性校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累计责任限额为45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45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为30万元。另外,该保险单特别约定附加了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在附加险项下,每生每人赔偿限额为15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50万元。同时还约定该附加险保费已含在主险中,校园方责任险评残标准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拒绝,学校无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人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受到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由学校承担与其管理职责相适应的责任。灵宝市某小学在某财保灵宝支公司为包括第三人介某在内的该校学生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故该小学作为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受害学生保险金。
因校方责任保险中附加有校园无过失责任保险,且每生每年赔偿限额为15万元,第三人介某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未超过该限额,所以法院支持校方主张保险公司对介某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中,理由正当、合理的部分。但是,因精神抚慰金不属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故对于校方提出的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