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人车分离后被一辆车碾压致死,肇事车辆逃逸,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
2009年12月18日,海阳市某村村民张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海阳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摔倒在公路上人车分离后被一辆驶过的车辆碾压致死,肇事车辆逃逸,至今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
2009年4月24日张某所在单位烟台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海阳支公司签订了以张某等42人为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2009年4月24日至2010年4月23日,意外伤害个人保额为150000元。该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德责任:…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机动车……”合同签订后,烟台某公司依约交纳了保费。张某被碾压致死后,其妻子与女儿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保险公司以张某无有效驾驶证、有效行驶证为由拒赔。
申请理赔不成,张某之妻王某及女儿向海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该保险公司。原告王某认为张某生前所在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以张某为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张某是在前一场交通事故摔倒后人车分离,其躺在公路上不是驾车状态,而被另一辆车碾压致死。第二次交通事故张某不是驾驶员,而是一行人,完全是意外伤害致死。并且,签订合同时,保险人并未就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应予赔偿。被告则辩称张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按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张某之死不属于理赔范围。
海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将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理解为只要被保险人存在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车辆的情形,保险公司就可以免责。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机动车……”条文中注明“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明确了免责情形要与被保险人身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存在被保险人无证、无牌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就可以免责。其次,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责任,就是说,张某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使证摩托车不是导致该事故的原因,被告在答辩中也确认张某系被肇事逃逸车辆碾压致死。因此,被保险人张某的死亡属他人(逃逸人)交通肇事所造成的意外伤害事件,符合保险公司所约定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此外,本案属一般保险合同纠纷,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使证摩托车的行为,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相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因此海阳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海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及女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