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保险作为我国商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需要研究和完善的问题。其中,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如被保险人违法电鱼将自已电死、小偷翻墙爬楼时掉下摔死、无证驾驶摩托车摔死等,承保公司该不该理赔?按什么标准理赔?这些问题在人身伤害保险活动中经常碰到。
在实务操作中,有的理赔了,有的没有赔付,有的采取协商减额赔付,由此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时有发生。这类事故的保险受益人在理赔申请遭拒后诉诸法院,法院在判决中,往往判令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所持的理由是,被保险人违犯行政、经济领域里的一般法律规定,造成的民事风险仍属于可保风险,出险后应予赔付。即使在保险合同中将其约定为免责事项,仍应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实务中,往往由于管控不严、证据意识不强等原因,在应对诉讼案件时,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说明义务,在庭审中败诉。笔者认为,对于因违法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无论是从法律条款、立法宗旨,还是从社会价值观倡导、保险事业发展等方面来看,都不应该予以保护,应排除在理赔范围之外。
对违法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进行理赔,其危害性和不利后果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人造成的自身伤害,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为除外责任。对于对违法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也应定性为除外责任。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活动当事人,其行为必须依法合规,合法的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保险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民事活动受《民法通则》的调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民事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违法行为最显著的特征是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应该禁止的行为,受打击的对象。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行为所造成的自身伤害,当然也不受法律保护。
有的保险人为了推动某项保险,在宣传中承诺,将某些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承保范围。如有的地方在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中,将无证驾驶摩托车纳入出险理赔范围,视其为人性化操作,将其作为一个亮点向群众推介。其实这种做法是不符合保监会监管规定的,也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该项承保内容是无效的。
保险活动实质上是一个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同为无效合同”,还规定,“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被保险人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自身伤害,因其活动的违法性,直接导致了保险合同的无效,而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在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于法有据。
(二)有悖于公正的社会基本准则。公平正义自古以来就是人们追求的普遍价值观,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法律,法律代表和保护的是人们的合法利益。违法行为不符合大多数人的价值观,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显然是非正义的。
比如,小偷盗窃财物,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无证驾驶摩托车,就是置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些都是侵犯他人利益的,当然是非正义的。违法行为人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利益,或获取非法利益,对他人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比如违法电鱼,对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损害。特别是对承保公司来说,像被保险人违法电鱼将自己电死、小偷翻墙爬楼时掉下摔死等,行为人不顾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将自身置于非常危险的境地,出险后要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这是十分不公平的。
(三)有损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法规是人们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依法办事、依法作为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自觉行动。如果将被保险人违犯行政、经济领域里的法律规定而造成的自身伤害定性为可保风险,出险后给予赔付,这虽然对出险家庭能带来些许人性化的关怀和慰藉,能帮助他们解决经济上的困难,但这样做的社会成本太大,因其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是法律在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和意识。如果对违法行为不追究、不制止,甚至对其造成的自身伤害后果给予保护,那么等于是纵容这种违法行为,一些人就会效仿,这对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将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
(四)不利于人身风险的管控。人身保险是人身风险管理中传统有效的风险财务转移手段,人们通过人身保险将原来由自己承担的风险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以小额的保险费支出来换取对未来不确定的、巨大的风险损失的经济保障,使人身风险损失得以减轻和化解。这是开展人身保险的动因和追求的目的。
很显然,开展人身保险是为了抵抗风险,而不能人为放纵风险、制造风险。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任何活动都应当在遵章守法的基础上,建立积极健康的利益导向机制。对违法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进行理赔,恰恰偏离了上述目标。其所造成的后果,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纵容和误导,传递给人们的信息是这些存在极大危险性的违法行为允许做,出了人身伤害事故,有经济保障。更多的人就会效仿,这无疑会增加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