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日期即将到期。据悉,新条款有效地扩大了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强化了保险公司的如实告知义务,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好地理解车险条款,使商业车险的保障能力更加符合广大消费者的需要。那么,与旧条款相比,新条款发生了哪些变化,又为消费者带来哪些更多的便利?
车险损按照实际价值承保
对于车损险“高保低赔”的问题,不少车主都遇到过:保险公司对于旧车承保的时候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车主需按新车价交纳对应的保费,而发生全损的时候却按照实际价值来理赔,也就是按折旧价格进行理赔。
《示范条款》明确规定,在承保时,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在理赔时,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同时,针对“无责不赔”问题,《示范条款》还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样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无论自己有无责任,都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从而方便了消费者。
多项争议条款被删除
通过比较发现,此次《示范条款》还弱化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强调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比如,《示范条款》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把部分附加险纳入主险保障范围,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但诸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得到了保留。
此外,一些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也被删除。《示范条款》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四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等,这些都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同时,部分降低了原有条款的免赔率。
另外,《示范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示范条款》的拟订,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贯彻落实保监会有关通知和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参考或使用《示范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
据了解,目前各家公司使用的现行车险条款分为A、B、C三款,就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中国保监会批准,各保险公司自行选择。人保、平安和太保是这三种条款的典型代表,天平车险单独使用一套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