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刹车失灵跳车被压身亡 属第三者保险理赔范围

2018-11-24 22:08:06浏览:181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发现自己所乘的货车刹车失灵即跳车避险,不料货车侧翻,致使跳车人员被压身亡。保险公司认为跳车人员系车上乘员,不予赔偿。近

    发现自己所乘的货车刹车失灵即跳车避险,不料货车侧翻,致使跳车人员被压身亡。保险公司认为跳车人员系车上乘员,不予赔偿。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跳车人员在事发时系跳出车外后被压死亡,已从车上人员的身份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227179.34元。

    法院查明:2010年8月14日,被告叶卫青驾驶(内载乘员欧传建)赣B45559东风中型自卸货车载水泥从东留往万安方向行驶,行至309省道360公里+900米处路段时,刹车失灵,乘员欧传建跳车避险,被告叶卫青驾车碰刮路左山体时,车辆侧翻,造成叶卫青和欧传建受伤(欧传建受伤后经武平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赣B45559货车在财保会昌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系交通工具,任何人不可能永久置身在车辆上,故本案所涉的车辆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及“车上人员”是特定条件下的临时身份,本案中,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欧传建的确乘坐在赣B45559货车之上,属于“车上人员”,但由于刹车失灵,随着其跳车并在车外死亡,事故发生时,其已置身车外,已由原来的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故属于第三者保险理赔范围。赣B45559货车在财保会昌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财保会昌支公司应在两项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据法律的规定,判决被告财保会昌支公司赔偿原告227179.34元。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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