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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家财险有哪些禁忌?

2018-11-25 15:26:20浏览:548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此市值非彼市值保险合同订立后,由于保险财产的市价下跌,以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额大于保险价值的,赔偿额只能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

此市值非彼市值

保险合同订立后,由于保险财产的市价下跌,以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额大于保险价值的,赔偿额只能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超过部分的保额无效,连保费也不会退还。如市民在去年初投保家财险时选择了“室内财产”项目,并在投保单上告知自家的1台电视机价值3000元(2005年初的购买价),在今年夏天的闪电中因漏电损失。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后得知,目前同类电视机已经降价到2200元,因此市民最后只能得到2200元现金赔偿。

所以说,家财险保额并非越大越好,真正理赔时,保险公司一般会取保额和物品实际价值中较低的那一个,如果自己一味求大,往往最终只能是“多贴了保费又得不到超额保障。”

不宜在多家公司投保

除了超额投保之外,一些市民还可能有意无意地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

林先生半年前在A公司投保了5万元保额的家财险附加盗抢险,而在投保3个月后,林先生单位又在B公司投保了3万元保额的家财险附加盗抢险,保险期限均为一年。

一个月前,林先生家被盗,有效索赔金额为5000元。由于事故发生时林先生所投保的两个保险都在有效期内,因此采用了比例分摊赔偿法,A公司应负赔偿责任仅为5000元有效索赔额中的八分之五,即3125元,B公司应负赔偿金额则为5000元中的八分之三,即1875元,总和仍为5000元。

对于这类同一期间在多家公司投保的“重复保险”, 我国《保险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只需要按照比例承担的方式分摊赔偿责任,投保者获得的赔付总数则不能超过构成有效索赔的损失总额。因此,从投保人的角度来说,当然可以购买多份保单,但总保险金额最好不要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否则就是拿钱开玩笑了。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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