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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赔后再诉索赔残疾赔偿金获支持

2018-11-24 22:09:20浏览:590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日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判决被告财保杭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谢次生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3997


    日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判决被告财保杭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谢次生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3997元。

    原告谢次生诉称:2009年5月4日,被告韩昌培驾驶浙A086R9轿车由北往南行经万夏线23KM处即沙坪镇沙坪村路段时,适遇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刘新连、肖金华由南往北迎面驶来,两车相撞,造成原告及刘新连、肖金华受伤,谢次生两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万安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谢次生和被告韩昌培负事故同等责任。2009年11月26日,在原告尚未治愈的情况下由交警主持调解并签订了赔偿调解书,被告韩昌培赔付给原告23400元,现二被告尚有医疗费等合计51120.6元需要赔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

    被告韩昌培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原告的损失应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交通强制保险赔偿之后的不足部分按交通事故责任书承担责任。

    被告财保杭州市分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我方已与浙A086R9轿车所有人陈为华达成理赔协议,明确约定本案一次性了结,不再赔偿。且原告与被告韩昌培已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本案一次性处理,截止了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韩昌培驾驶在被告财保杭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的浙A086R9轿车与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谢次生受伤的后果,被告财保杭州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韩昌培与原告谢次生就医疗费、误工费等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该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可以认定协议涉及的赔偿项目已赔偿完毕。但原告谢次生在2011年8月2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该法律事实在赔偿调解时属未知事实,且其伤残赔偿金10997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未列入赔偿协议的内容,现原告谢次生提出赔偿,其请求与法律规定相符,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谢次生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其与被告韩昌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财保杭州市分公司辩称其与车主达成协议并约定“一次性结案、不再追加赔款”的内容对本案原告谢次生无约束力,其观点不予采纳;原告谢次生的损失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可以得到赔偿,故被告韩昌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谢次生残疾赔偿金10997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13997元;驳回原告谢次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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