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后,受害人高某受伤住院。为了拿到赔偿款,高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各项损失205345.28元。1月6日,阳曲县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赔偿受害人高某9万元。
2011年6月4日,梁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康西线时,由于雨天路滑,采取制动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高某驾驶的车相撞,致高某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由梁某负主要责任,高某负次要责任。高某住院治疗期间,梁某为高某治疗垫付医疗费36000元。高某认为,梁某所属车辆已在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205345.28元,不足部分,由梁某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主动与保险公司的领导沟通,经过多次的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同意赔偿90000元给受害方,同时,返还梁某垫付的医疗费和误工费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