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的张女士不幸被自己名下汽车撞死,家人索要交强险赔偿时,保险公司称张女士是被保险人,不是交强险赔偿对象,拒绝支付。2011年12月25日,法院判决张女士应得到赔偿金。
2010年6月的一天,张女士的家人驾驶自家货车倒车时,不慎将站在车后的张女士轧死。
事发后,其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11万元死亡赔偿金,但保险公司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4条载明,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第5条载明,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作为投保人的张女士就是被保险人,其不应享受该车的交强险赔偿。张女士的家人于是诉至当地法院。
法院认为,交强险制度未将被保险人损失列于受害人损失之内,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但在实际处理中,不能作无限制、无区分地扩大解释与适用。
本案中,被保险车辆驾驶人与张女士是亲属。经初步刑侦,驾驶人是过失行为。保险公司也没提供案件存在故意行凶或恶意骗保情形的有关证据。而张女士是被车辆辗轧致死,即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张女士是保险事故中的受害人、被保险车辆外的第三人,此时的被保险人是当时驾驶车辆的合法驾驶人。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