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院为我维持了正义,使保险公司对我的损失重新进行了赔偿。”近日,大竹县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在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后,原告罗某在领到法院判决书时,对承办法官黄竹斌说了这样一句感谢的话语。
2010年2月7日,原告罗某驾驶摩托车行至大竹县竹阳镇川东监狱门口时,与被告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罗某不幸受伤。经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3月1日,张某和一个自称是罗某的人来到交警队,声称自愿调解处理,在交警队相关人员的主持下,二人达成了张某承担各种费用25297.92元的赔偿协议。张某遂持罗某的相关治疗材料和调解协议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审查后,将理赔款14800元直接支付给了张某。2011年5月10日,罗某在自己垫资做好后续治疗后,要求张某进行赔偿多次遭拒后,才得知张某找人冒充罗某进行理赔的事情。无奈之下,罗某向大竹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种损失73237.60元。
大竹法院交巡庭受理该案后,确定张某与冒充罗某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无效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张某给罗某造成损害,应当由保险公司直接向罗某赔偿保险金,张某未向罗某赔偿的,保险公司不得向张某赔偿,而保险公司在对张某进行核赔时,仅根据张某提供的就医材料、调解协议等,在罗某未亲自到场,也未提供支付罗某赔偿款证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直接把理赔款支付给了张某,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对罗某的损失按照确定的数额重新赔偿给罗某,对保险公司支付给张某的赔偿款,保险公司可以向张某进行追偿。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罗某57722元,张某赔偿罗某1652.4元。事后,张某及时将领取的款项退还给了保险公司,一场颇费周折的保险理赔事故从此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