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这是对医疗保险结算制度的规定。实时结算简化了医疗费用报销制度。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早就对实时结算制度进行了规定,实现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在门诊和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时结算,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自负和自费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缴纳。2010年5月,北京市实现了持卡就医、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实时结算。虽然实时结算制度优化了结算报销程序,为参保人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是实时结算的支付方式并没有与沿用至今的后付制有本质不同,虽然简化了报销程序,但是并没有克服后付制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