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人李喜俊无证驾驶,结果酿成1人死亡的惨剧。就在李喜俊被判刑入狱的同时,死者家属将为车辆办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无证驾驶”不能成为免责条例,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1万余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上诉,兰州中院对此案维持了原判。
2010年12月12日19时,城关区北滨河路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金杯牌小客车行驶至甘肃省民族歌舞团门口时,将行人张某撞倒,后张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
据了解,肇事车主李喜俊现年54岁,系静宁县农民,案发时他尚未取得驾驶执照。经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李喜俊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同年12月31日,李喜俊被逮捕。2011年10月18日,城关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案件审理期间,死者家属将为车辆办理保险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保险公司认为,李喜俊属无照驾驶致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公司无责。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无照驾驶并不是交强险的免责条款,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各项损失11万元,李喜俊支付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