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已经投保了交强险的车主却向保险公司承诺不要求赔偿,让受害人的权益无从保障怎么办?日前,温州永嘉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法院在交强险投保人放弃索赔的情况下,仍然判决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损失。
2010年9月8日,卢某驾驶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杭州驶往温州瑞安方向,早上7时许,车辆在与对向车辆交会的过程中,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由虞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司机卢某自己以及货车上的乘坐人李某、张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虞某、李某、张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卢某马上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定损,虞某驾驶的货车核定修理费为20000元。
另查明,虞某系本案原告王某雇佣的驾驶员,王某是货车的实际拥有人。后王的车辆在永嘉县车辆修理二厂修理,王共支付修理费20000元。
肇事车主卢某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则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并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并投保不计免赔险。2011年2月11日,卢某和挂靠的运输公司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出具索赔情况说明,表示三者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并放弃对三者损失赔偿的索赔权利。王某在找卢某赔偿损失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肇事车主卢某、其挂靠的运输公司及车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永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设立交强险的首要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仅因车主及投保人放弃而对受害人不予赔偿,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与交强险的价值理念相悖,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确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基于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王某修理费2000元,卢某赔偿王某修理费、交通费、停运损失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0500元,卢某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对卢某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