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王先生来到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就工伤待遇一事进行咨询。工伤待遇不能随意停发,下面由山村网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王先生是文登一家企业的操作工,因操作事故,造成双眼视力下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7级伤残。自2012年10月起,该企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7级伤残标准向其支付工伤待遇。经过长达2年多的工伤康复治疗,王先生的眼睛视力恢复正常,该企业决定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并停发王先生的工伤待遇。
社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只是对前一鉴定结论的改变或支持。如果被改变,在改变后执行新的工伤待遇标准;如果被维持,仍然执行前一标准。故由于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结论只影响结论作出后的工伤待遇,不影响该结论作出前的工伤待遇,该企业不应该停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的王某所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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