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超过保险价值。从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就保险价值而言,人的寿命的身体没有客观的价值标准,难以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所以无法衡量保险金额综合是否超过保险价值。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一般用在财产保险业务中。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当投保人向多个保险公司重复投保构成重复保险时,投保人在索赔时只能在保险公司之间分摊,使被保险人既能获得充分补充,又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而获得额外利益。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主要方式:
直接举例说明,假设投保人以同一家财分别向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了火灾险(A公司2万+B公司8万+C公司10万=20万),三份保单的保险期间有9个月是重叠的,即这9个月里面属于重复保险,假设在重复保险这段时期里发生损失5万元,我们来看看不同分摊方式下的赔偿情况:
保额:A公司2万+B公司8万+C公司10万=20万
损失:5万
1、比例责任制:按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担损失赔偿责任。
赔偿:
A公司:5万×2万/20万=0.5万
B公司:5万×8万/20万=2万
C公司:5万×10万/20万=2.5万
2、责任限额制(独立责任分摊):按在如无他保的情况下所负责的限度比例分担。
独立赔偿限额:A公司+B公司+C公司=12万(2万、5万、5万)
赔偿:
A公司:5万×2万/12万=0.833万
B公司:5万×5万/12万=2.083万
C公司:5万×5万/12万=2.083万
3、顺序责任制:最早出立投保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超出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部分,依次类推。
赔偿:
A公司:2万
B公司:3万
C公司:0万
三份保单在保险期间重叠的期间属重复保险,按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来赔偿。如果是在另外不重叠的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即不构成重复保险,则分别由相应的承保公司负责,不存在分摊问题。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公司。重复保险的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即如无另外约定,按比例责任制分摊)。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公司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财产险、车险,并不是多买几份就一定能得到多份赔偿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