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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肇祸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11万

2018-11-24 22:14:38浏览:634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  典型案例  案例一:无证驾驶肇祸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2010年12月12日19时,兰州市北滨河路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金

  典型案例

  案例一:无证驾驶肇祸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2010年12月12日19时,兰州市北滨河路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金杯车将行人张某撞倒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据了解,肇事司机李喜俊现年54 岁,系静宁县农民,案发时尚未取得驾照。

  经交警现场勘查,李喜俊负全责。同年12月31日,李喜俊被逮捕。2011年10月18日,城关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案件审理期间,死者家属将为车辆办理保险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保险公司认为,李喜俊属无照驾驶致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公司无责。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无照驾驶并不是交强险的免责条款,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各项损失11万元,李喜俊支付5.9万元。

  案例二:无证醉驾撞人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向先生为他的一辆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为2008年9月30日至2009年9月29日。2009年1月25日,向先生醉酒后无证驾车与骑自行车的黄先生发生碰撞,造成黄先生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向先生负全责。黄先生将向先生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向先生没有取得驾驶证且属醉酒后驾驶,该次事故产生的损害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黄某损害费用的责任,因而判决驳回了黄先生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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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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