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年初李某某到沈阳监狱管理分局轴瓦厂参加工作,因沈阳监狱管理分局轴瓦厂经营状况不好,李某某的工作很清闲,故李某某向领导请假,一直放假在家。1993年李某某因生育,根据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到沈阳监狱管理分局轴瓦厂报销医药费1700元。其间一直没有再上班。
2005年根据沈阳监狱管理分局轴瓦厂主管单位的安排,决定终止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全额补足欠缴的社会保险、偿清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按照职工在岗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办法,对职工做出妥善安置,但沈阳监狱管理分局轴瓦厂没有给李某某办理社会保险,故李某某于2005年7月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李某某系沈阳监狱管理分局轴瓦厂职工,沈阳监狱管理分局轴瓦厂应当保障李某某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其没有给李某某办理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其应给李某某办理社会保险;对沈阳监狱管理分局轴瓦厂提出李某某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应给李某某办理社会保险一项,法院认为沈阳监狱管理分局轴瓦厂向其提供的离职申请协议书中李某某的签字经李某某的质证予以否认,对此沈阳监狱管理分局轴瓦厂负有举证责任,但其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鉴定申请,亦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法庭对沈阳监狱管理分局轴瓦厂提出已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一项不予支持。故判决如下:原告沈阳监狱管理分局轴瓦厂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原告李某某办理社会保险。
本案中沈阳监狱管理分局轴瓦厂提出的抗辩理由是李某某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的争议焦点仅仅是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对于单位应该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没有异议的。这就涉及劳动法的一个基本规定: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就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李某某虽然请假在家,但仍与沈阳监狱管理分局轴瓦厂保持着劳动关系,1993年还到单位报销了医药费。沈阳监狱管理分局轴瓦厂虽然提出李某某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交了李某某的离职申请,但这份申请被李某某否认,而沈阳监狱管理分局轴瓦厂又不愿意通过鉴定证实这份申请的真实性,法院也无法采信这份申请,认定以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既然存在劳动关系,沈阳监狱管理分局轴瓦厂就应该依法为李某某办理社会保险。所以,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这个义务很简单明了,只要有劳动关系,就必须缴纳。
这个案例从侧面印证了社会保险缴纳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然用人单位不会和劳动者因为此事产生纠纷。山村网是一个专注于社保缴纳15年的公司,山村网就可以为进行代缴服务,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官方网站、APP、电话、微信公众号等途径便捷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