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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职业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2018-11-25 19:34:17浏览:820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现实困惑 周光是一名图书封面设计师(自由职业),经常为各出版社设计图书封面。某日,周光应阳光出版社编辑之约前往出版社商讨

现实困惑

周光是一名图书封面设计师(自由职业),经常为各出版社设计图书封面。某日,周光应阳光出版社编辑之约前往出版社商讨图书封面设计方案,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事后周光认为自己是在为出版社提供劳务的路上受伤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出版社认为自己与周光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不能给予周光工伤保险待遇。周光可以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吗?

律师答疑

周光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中周光作为自由职业者,与出版社之间是合作的关系,而不是出版社的职工,与阳光出版社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能享受出版社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法理荟萃

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立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时也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等待遇。

都有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

另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关于工伤保险的问题上面已经说明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有关社保的知识,欢迎联系山村网,一家24小时在线的社保代缴公司。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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