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间,甘肃男子吴某在夜间借走了朋友孙某的汽车,在无照驾车的过程中撞死了醉酒青年男子钱某。钱某的父母在悲痛之余向北辰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肇事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以保险公司也成为了被告之一。经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责任限额人民币11万元。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以事故车辆曾经进行过车号变更为由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的理由是:肇事车辆变更所有权人后,并未办理变更交强险合同手续,故其对非保险权利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经查,吴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津GY****,系由津AS****变更而来,虽然变更了车辆所有人和车牌号,但该车已在该财产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该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