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徐某驾车与江某驾驶车辆相撞,致使徐某车中乘坐人员谢某受伤、车辆受损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江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徐某、江某按同等责任向谢某支付了所有的相关费用。江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 “交强险”,后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投保人江某理赔了江某向谢某赔偿的费用。徐某认为自己赔偿谢某的费用也应当在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范围内,现自己已垫付相关费用,徐某要求江某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自己已支付谢某的费用。
分歧
对于本案中,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赔偿主体及赔偿责任的问题,存在以下三种处理意见:
第一、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不仅能向投保人理赔,也可以向受害者或投保人进行理赔,上述案例中,徐某不是受害者,也不是保险投保人,而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侵权人,其主体不适,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第二、本案中徐某虽不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其系交通事故肇事一方当事人,并为受害人垫付了相关费用。可以起诉保险公司、另一方当事人,要求返还相关费用,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格当事人。但是本案中因保险公司已向江某进行理赔完毕,承担了赔偿责任,那么就应由江某将自己获得的交强险理赔款相应的部分赔偿给徐某。
第三、江某获得了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理赔款,并承担了50%的赔偿责任,其获得的交强险赔偿款依法有据,不应当再向徐某返还。但徐某向伤者支付了赔偿费用,加之保险公司未全额赔偿交强险理赔款,徐某可以在交强险交强险范围内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但要扣除保险公司已经对江某理赔的部分。
- 1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