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9年4月14日,闫某作为被保险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公司处为其农用运输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
同年10月22日5时50分许,闫某驾驶一辆农用运输车行至老河口市汉江大桥中段,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将在前方公路中间爬行的一名流浪汉当场撞死。事故发生后,闫某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查勘、拍照。后经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闫某和无名流浪汉的过错在此次事故中应负同等责任。
因死者身份无法查明,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调处由闫某支付了各种赔偿费用105418元。该事故处理完毕后,闫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公司提出理赔,因受偿主体缺位遭到拒赔。
律师说法
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的周鸿鹤律师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八十二条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目前,社会救助基金尚未设立,由交管部门代为保管无名氏死者的赔偿款的行为并不与法律相悖。虽然,法律规定的代收代管无名氏赔偿款主体处于缺位状态,但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因此而不存在。无名氏死亡,实际产生了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损失。
周鸿鹤律师表示,被保险人闫某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将赔偿款交交管部门保存,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交管部门代无名死者的继承人收取并保存赔偿款,便于无名氏的继承人出现后及时得到赔偿,精神上得到安慰,符合人道主义的关怀精神,也避免了交通肇事者“撞死无名氏白撞”的不公平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