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但本案中,因受害人熊某兰系王某驾驶的事故车辆上人员。
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死者家属获赔437191.25元,原告要求王某驾驶的事故车辆所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营业部增城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2年2月1日,被告王某驾车沿国道210线由贵州往河池方向行驶,行至2672KM+630M路段时车辆越线占道超车,适时,对向(河池往贵州方向)由被告杨某驾驶的客车及跟随其后2后由被告郭某驾驶的客车也行至该处,由于王某车辆越线占道行驶,致使杨某车左侧与王某车左侧碰撞。杨某车继续往前行驶,车身右侧碰刮道路右侧的护栏,跟随在后面郭某客车制动不住,右后视镜先碰刮贵杨某车左后角后,车头又与王某车碰撞,事故造成公路设施损坏,王某车乘客熊某兰当场死亡、彭某及王某不同程度受伤,王某车、杨某车、郭某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丹公交认字[2012]第201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熊某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王某驾驶的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熊某蓉,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营业部增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营业部投保有商业险,其中车上责任险(乘客)的赔偿限额为10 000元。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但本案中,因受害人熊某兰系王某驾驶的事故车辆上人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营业部增城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其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但对原告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营业部在商业车上责任险(乘客)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对原告要求其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并无异议,故对上述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被告王定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熊某蓉是该车的登记所有人,依法应对被告王定成所负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案件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